(2017)内010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霍秀芬与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秀芬,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620号原告:霍秀芬,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霍秀芬与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霍秀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秀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秀芬撤诉。审 判 长 阿拉坦其其格审 判 员 高 改 霞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富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