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靳永相与王小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永相,王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靳永相,男,生于1983年4月16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王小文,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住商洛市商州区。申请执行人靳永相与被执行人王小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小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靳永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小文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商洛行政广场支行的存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靳永相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