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美莎诉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莎,王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1486号原告:赵美莎,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王志军,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赵美莎与被告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美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3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赵美莎放弃要求王志军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微商,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在微信上向被告订10个套盒并将货款从微信转账给被告,套盒单价260元,后被告只寄来了5个套盒,经原告反复催告,至今仍不肯发货,更不肯返还余下5个套盒货款。被告王志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志军是从事护肤品买卖的微商。赵美莎于2015年11月6日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每盒护肤品268元的单价向王志军购买了10盒护肤品。当日赵美莎向王志军支付了2680元。王志军收款后仅向赵美莎交付了5盒护肤品,至今仍有5盒没有交付,亦没有向赵美莎退款。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虽然赵美莎与王志军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赵美莎与王志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有买卖护肤品的意思和行为,且赵美莎支付了货款,王志军亦向赵美莎了交付了5盒护肤品,足以认定赵美莎与王志军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王志军收取赵美莎支付的货款后,未将全部护肤品交付给赵美莎,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志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对赵美莎提出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赵美莎要求王志军退还货款134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限王志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赵美莎退还货款1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志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梓山书 记 员 刘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