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智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武镇镇人民政府有卖羊款100000元,我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裁定保全了上述卖羊款,现依法裁定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武镇镇人民政府的卖羊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亚华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