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群与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92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相迪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群与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9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汽车三辆,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汽车十五辆;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爱特路XXX弄XXX号1_2层、185弄64、65号地下1层、1_2层、185弄80、81号地下1层、1_2层、爱特路XXX号1_2层、爱特路XXX号1_2层、嘉定区江桥镇7街坊300/1丘15幢1单元189号1_2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止,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嘉XXXXXXXXXX(已有预告登记的房产除外)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被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上述财产目前系轮候查封暂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