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新勇与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勇,王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1238号原告:陈新勇,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被告:王宝林,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原告陈新勇与被告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宝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被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多催讨,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宝林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宝林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系原件,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7月12日,被告王宝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陈新勇借款30000元,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宝林向原告陈新勇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在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欠款后仍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新勇偿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