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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继德、刘时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德,刘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时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德与被执行人刘时虎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山县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6)苍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胜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