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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春荣与田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荣,田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00号申请人:倪春荣,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田浩,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倪春荣与被申请人田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倪春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浩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49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倪春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田浩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49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对申请人倪春荣名下的明锐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