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功伟与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伟,李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1号原告:王功伟,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代理人:陈鑫,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斌,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王功伟与被告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功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原告王功伟负担。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