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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功伟与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伟,李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1号原告:王功伟,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代理人:陈鑫,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斌,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王功伟与被告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功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原告王功伟负担。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