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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元刚与赵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刚,赵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42号原告:孙元刚,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梧桐家园一号楼三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被告:赵向杰,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称字村,身份证号码:×××.孙元刚诉赵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元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元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