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守会与刘承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会,刘承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26号申请人李守会,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承昆,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李守会申请执行刘承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守会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承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租赁费27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90元、执行费32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承昆履行案款24000元,结算执行费260元。余款申请人李守会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