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2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芳莲与孔新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莲,孔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188号原告:周芳莲,女,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被告:孔新梅,女,汉族,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莲诉被告孔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双方协商,互相折抵债权债务为由,撤回对被告孔新梅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周芳莲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德 玛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