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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015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肖体惠与郗昌衡黄晓琼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体惠,郗昌衡,黄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渝0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肖体惠,女,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郗昌衡,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黄晓琼,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肖体惠与被执行人郗昌衡、黄晓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53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房屋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6月13日以拟终结执行执行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