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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169号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150430000010869,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肖某,男。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敖汉旗赤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