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玥明、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玥明,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67号申请执行人: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916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玥明与被执行人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8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