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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金财、徐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财,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金财,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中国台湾省居民,住桂林市。被执行人徐宁,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高金财与徐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金财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1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宁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申请执行人高金财明确表示从扣划款项中扣除执行费用667元,自愿放弃余下债权的执行,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罗润民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