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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与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民初2406号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注册号520502600483017,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办事处麻园社区新城区四十米大道审计综合楼1幢1-3号。经营者:欧阳劲,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甜阗(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店员工。被告: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128580A,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峰景丽都15-11-3号。法定代表人:吕绍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与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甜阗到庭,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款人民币143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制作广告以记帐签名的形式合作。截止2016年10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款人民币14323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也未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等款13,149.74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装饰装修等款13,149.74元,应予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装饰装修等款13,149.74元;二、驳回原告七星关区恒升图文广告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毕节胡桃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