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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京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京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374号原告: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88号10号楼1层商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院19号楼东1单元4层南2号。原告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京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