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内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内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4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内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支行账号03×××XX的存款8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