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督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常津津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督92号支付令申请人长春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六号四栋143号。被申请人常健,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金泰嘉园小区4号楼306室。申请人长春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长春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2009年1月28日,申请人与案外人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负责“金泰嘉园”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被申请人无端2016年不缴物业费,申请人多次对被申请人进行催缴,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维护申请人权益。要求被申请人常健给付申请人长春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春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02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约定)。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常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