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德干与孙华山、冯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干,孙华山,冯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8号申请执行人:杜德干。被执行人:孙华山。被执行人:冯家明。关于杜德干与孙华山、冯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德干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家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人杜德干偿还了10000元,剩余5000元定于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前付清。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时间已超出本案的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