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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淑元与彭海超、梁玉莲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淑元,彭海超,梁玉莲,周曼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淑元,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海超,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玉莲,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曼科,女,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吴淑元因与被上诉人彭海超、梁玉莲、周曼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5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淑元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淑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淑元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吴淑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坤审 判 员  熊伟代理审判员  周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