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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忠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20号罪犯王忠义,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11)淄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忠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忠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忠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忠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