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蔡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蔡瑶,山东酷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03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告:蔡瑶,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山东酷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19210元,减半收取计9605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建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