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庆与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161号原告:周庆,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尚丹,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廖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悦,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苴国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法定代表人何通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永琪,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诉被告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6元,由原告周庆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