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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龚近、曾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龚近,曾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300号原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晓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勇,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英,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近,男,出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亮,男,出生于1988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龚近、曾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近、曾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