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776号原告:白某。被告:李某。被告:马某。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李某、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清偿借款140000元、利息3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4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140000元,并承诺支付月利率2.5%的利息。在证明人的见证下,原告向被告借款14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2月8日,原、被告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担保补充协议,二被告承诺以自有的位于平川区红会路大坝口约56亩的煤场和煤场北面三道彩门旁37亩耕地作为抵押,保证于2016年6月8日偿还该借款,逾期不还款时,被告主动配合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将煤场过户给原告。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李某、马某辩称,借款属实、约定的利息也属实。借款后清偿了6个月的利息。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免除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李某、马某向白某借款1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同年2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对该笔借款二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煤场及土地作抵押,并承诺按2016年6月8日还款。借款后二被告清偿了3个月利息,之后再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白某与李某、马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二被告借款后负有按时清偿借款的义务。现白某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原告认可二被告清偿了3个月利息,故利息计算从2016年5月开始计算至2017年6月,共计13个月为3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马某共同清偿白某借款140000元,利息36400元,合计17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李某、马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