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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1,陈某某,李某某2,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2。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32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2、王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1、陈某某人民币670956.1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2、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70956.1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32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