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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荣汉与李光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珍,李荣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3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珍,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汉,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李光珍因与被上诉人李荣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荣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光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李荣汉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错误。本案中农村居民建房的形式属于合作承揽关系,农村没有资质的工匠,没有固定建筑队伍,在联系到有人需建房后,利用农闲时间自带工具,相约就近共同劳动,不受任何人控制和支配。上诉人李光珍与所有劳动者一样同工同酬,每天记工、监督建筑质量完全是无偿付出,李光珍既不是接受劳务者也不是受益人,所以开工前约定俗成干活要各自注意,没有“工伤(支出)”。李荣汉是李桂礼招来的工匠,虽告诉了李光珍,也只是为了记工。如果存在劳务关系,也只能在李荣汉与李桂礼之间形成。二、在拆除山墙时,李光珍要求逐步拆砖墙,是李荣汉坚持要一起推倒,在其带领下墙体倒塌震动和楼板质量缺陷造成了事故。李光珍对此无过错,应当由李荣汉承担全部责任。三、李光珍对李荣汉及时进行人道救助垫付的费用28737.29元,应当由李荣汉返还。李荣汉辩称,李荣汉是经工友李桂礼介绍到李光珍的施工队打工,李荣汉依据李光珍的指示进行施工。至于李光珍收取房主的工程款的情况及盈亏情况李荣汉均不知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荣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光珍赔偿医疗费58865.79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光珍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寿山村的徐兴学(音)因拆旧房建新房联系李光珍,双方商谈工程价款4万元,建筑材料由房主提供,包括升降机、搅拌机、脚手架等在内的建筑工具由李光珍提供,地基由李光珍负责。随后,李光珍找人准备施工,工钱标准为扣除工具使用费之后按照大工130元每天、小工80-90元每天给付,李光珍负责计工。2016年10月18日,来事发工地干活的有李荣汉、李光珍、李桂礼和许某,李桂礼、许某是李光珍通知来的,李荣汉是李桂礼通知来的。需要拆除的旧房子有10多年了,下面是一层平房,楼板上面是有屋脊及山墙的保温层。当日下午,李荣汉、李桂礼、李光珍共同推倒了旧房子保温层的中间山墙。山墙倒在楼板上之后,几人把砖拿开。李荣汉在清理杂物时楼板断裂,李荣汉随楼板一起掉到地上。当日,李荣汉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的医疗费87203.08元,李光珍支付28337.29元。李光珍另支付李荣汉急救车费用4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光珍与李荣汉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及双方责任划分问题。1、关于双方系何种法律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本案中,参与施工的人员均系无建筑资质农村工匠,施工组织亦不固定。李光珍联系到施工项目后,经协商各施工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出工,自带部分工具,共同劳动,李光珍负责组织人员、施工管理,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按大、小工及出工情况进行分配。但这种组织管理模式和收入分配方式,不具备上述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各施工人员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合伙体,因此,李光珍与其他工友之间不应认定为合伙关系。同时,李光珍与李荣汉之间,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李荣汉对于施工项目的承接、施工项目分工及利润的分配等均未参与协商,李荣汉系经中间人介绍并经李光珍知晓后而参与施工,其拆除旧房子等亦系受李光珍的指示,其与李光珍存在较强的人身控制关系。本案中,李光珍从徐兴学处以包清工的方式承接房屋施工项目后,准备以其记工方式为标准支付报酬,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故李光珍抗辩其与李荣汉系合伙关系不能成立,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2、关于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光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给施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但李光珍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其对李荣汉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李荣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拆除时间较长的旧房屋存在潜在危险应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其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但其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疏于观察和注意,导致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酌定李光珍承担70%的责任,李荣汉对其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扣除已支付的费用,李光珍还应赔偿李荣汉医疗费32584.87元。李光珍抗辩李荣汉应将其支付的部分医疗费返还,因仅是抗辩且无据依据,对该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光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荣汉医疗费32584.87元;二、驳回李荣汉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李光珍负担。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李光珍与李荣汉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上诉人李光珍主张其与李荣汉及其他建房工人作为共同承揽人为房主拆旧房建新房,即双方系合作关系,但被上诉人李荣汉不予认可。农村自住房屋小规模的土建工程经常存在不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发包或雇佣人员的情形。对于涉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应根据双方的实际行为和陈述及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李光珍本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房子是徐州铜山区单集镇寿山村徐兴学的房子,当时直接联系我……建设工具所有都我的,升降机和搅拌机都是我的,挖掘机挖地基也是属于我这里面的,不过是我另外找人……工都是我计”,李光珍申请的证人许某庭审中亦表示涉案工程是李光珍与房某,总价其不清楚,不管赚或亏,大部分按80-90元/天领取报酬。根据各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综合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等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拆除、建造的总报酬系由李光珍负责商谈、结算;升降机、搅拌机等主要建设工具由李光珍提供、地基挖掘工程由李光珍另行请人施工;参与施工的李荣汉、许某等人的报酬由李光珍记取、发放。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李荣汉是在李光珍的安排、指示下提供劳务、按照具体提供劳务的天数从李光珍处领取报酬,一审法院认定李光珍与李荣汉之间系劳务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一审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李光珍作为涉案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未提供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设施,亦未考虑推倒山墙给建造时间较久的旧房屋承重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与李荣汉一同推倒旧房屋保温层的中间山墙,未尽到相关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而李荣汉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建筑经验的“大工”,应当知道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建造时间较长的旧房屋屋顶作业存在危险性,其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李光珍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三、关于李光珍主张返还其垫付的28737.29元医疗费问题。李荣汉一审起诉主张的损失中并未包含上述费用,李光珍一审中亦未就该费用提出反诉主张。根据查明事实,李荣汉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87603.08元(含急救车费用400元),其中李光珍支付28737.29元,一审法院确定李光珍承担32584.87元(87603.08元*70%-28737.29元)赔偿责任时,已将李光珍垫付款项中应由李荣汉自行承担的部分予以扣除。故,李光珍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光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李光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徐璩代理审判员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嫣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