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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易小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小杰,女,1995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7年4月21日因犯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小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9日决定将本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易小杰驾驶浙G×××××号“酷派”牌小型轿车,沿X04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怀远县荆山镇石山村路段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儿童胡欣博发生碰撞,造成胡欣博受伤,经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易小杰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易小杰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胡欣博系因闭合性腹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易小杰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易小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易小杰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易小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易小杰驾驶“浙G×××××”号“酷派”牌小型轿车,沿X04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怀远县荆山镇石山村路段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儿童胡欣博发生碰撞,造成胡欣博受伤,经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易小杰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易小杰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胡欣博系因闭合性腹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易小杰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7.8万元,其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小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陈某证言、到案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勘查照片、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7]法病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7]第0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火化证明、死亡证明、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小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易小杰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易小杰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小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鸿雁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易小杰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