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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克彬与王在平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彬,王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彬,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王在平,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彬与被执行人王在平民间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1470元,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保全申请费534元,执行费67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