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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龙与韩建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韩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杨龙,汉族,甘肃省镇原县太平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韩建峰,汉族,中国移动公司镇原县分公司职工。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351号杨龙与韩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建峰归还杨龙借款本金1153640元,支付利息299946.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9000元,韩建峰有两处小产权房产,杨龙拒绝用该房产抵顶债务,现韩建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杨龙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