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民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文廷、淮南市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廷,淮南市水利局,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凤台县尚塘乡安圩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廷,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局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法定代表人:李茂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尚塘乡安圩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尚塘乡安圩村。法定代表人:孙联,系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王文廷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水利局、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凤台县尚塘乡安圩社区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文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廷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卞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