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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月明与双联门市成安总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明,双联门市成安总代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165号原告:李月明,男,193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双联门市成安总代理。地址:。法定代表人:李文海,成安县道东堡乡大堤西村。原告李月明诉被告双联门市成安总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明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李文海因购肥资金不足,向我借款20000元现金,利息1分,到期后于2016年2月3日还了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付。本院经查无双联门市成安总代理,只有成安县城镇双联农资门市,该门市于2016年1月21日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入下:驳回李月明的起诉。诉讼费175元退回李月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