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日升昌百姓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日升昌百姓大药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桂生。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日升昌百姓大药房,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新兴里阳光家园西南侧商业楼**号。法定代表人:李春荣。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丰南区日升昌百姓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