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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典芳、王与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典芳,王与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赵典芳,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王与石,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3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与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与石向申请执行人赵典芳支付51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王与石承担。但被执行人王与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与石银行存款5504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与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