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贾军伟与姚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伟,姚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61号原告贾军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姚洪刚,男,身份不详。原告贾军伟与被告姚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军伟诉称,被告姚洪刚分别于2014年11月8日、2014年12月1日及2015年1月10日欠原告现金共计48956元,并出具欠条二份,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姚洪刚偿还欠款20000元,剩余28956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为此原告贾军伟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姚洪刚偿还原告贾军伟欠款289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军伟诉称要求被告姚洪刚偿还欠款28956元,而原告贾军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姚洪刚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退还给原告贾军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