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梦贵、田继芬与文化、田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梦贵,田继芬,文化,田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冯梦贵,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3日,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田继芬,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文化,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7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田雪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立案冯梦贵、田继芬申请执行文化、田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2.4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和房屋(以其他案件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