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明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明达,孙俊宪,孙俊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99号之2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明达,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孙俊宪,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孙俊省,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明达、孙俊宪、孙俊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居住用房,不易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