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国林与郭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林,郭正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392号原告:李国林,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郭正伟,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李国林诉被告郭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林负担。审判员 贺时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