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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国林与郭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林,郭正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392号原告:李国林,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郭正伟,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李国林诉被告郭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林负担。审判员  贺时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