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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涞执字第06—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东泰与邓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东泰,邓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涞执字第06—02—28号申请执行人付东泰,男。被执行人邓春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涞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春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春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春雷所有的位于涞源县四中家属楼二单元五楼东住宅楼(房产证号为:涞房权证xxxxx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继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