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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田强,辛俊,崔立新,信铭铭,赵红兵,王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法定代表人:田强,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7139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兵,经理。被执行人:田强,男,汉族,张店区。被执行人:辛俊,女,汉族,张店区。被执行人:崔立新,男,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信铭铭,女,汉族,张店区。被执行人:赵红兵,男,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冬云,女,汉族,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田强、辛俊、崔立新、信铭铭、赵红兵、王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