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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亚赫建材装饰经销中心、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亚赫建材装饰经销中心,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15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亚赫建材装饰经销中心。住济宁市任城区解放路***号,注册号370802600151781。个体工商户业主信息:张丰生,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021973********,住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号。被申请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8153302B。法定代表人:孟凡旗,经理。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亚赫建材装饰经销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亚赫建材装饰经销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508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