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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8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