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8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