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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9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华晨、周凤珍等与华小明、王振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晨,周凤珍,倪明飞,吴玉珍,华小明,王振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91执异5号异议人(案外人):华晨,男,汉族,1992年4月26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委托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周凤珍,女,汉族,1955年2月27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申请执行人:倪明飞,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玉珍,女,汉族,1932年4月10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华小明,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王振洋,男,汉族,1956年9月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凤珍、倪明飞、吴玉珍申请执行华小明、王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苏0891执216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华小明位于淮安市清河区越河小区4号楼1203室房屋。案外人华晨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华晨书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审查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晨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冰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