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266号原告:汤某某,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汤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