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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刚,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刚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