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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俭、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张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374号申请人:张俭,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张静,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俭与被申请人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俭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静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42-3-504号房屋,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该公司A地块南侧天洋城芙蓉镇8-1-3203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请人张静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42-3-504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