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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莉与被申请人孙宁宁支付令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莉,孙宁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0105民督3号申请人:黄莉,女,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宁宁,女,汉族,个体。申请人黄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黄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6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申请人处借款18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息36%。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23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莉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宁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黄莉借款本息共计232800元。申请费1598元,由被申请人孙宁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艳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