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雪艳与被告巩哲、谢晓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360号原告:周雪艳,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哲,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丽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荣,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晓军,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艳与被告巩哲、谢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雪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7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周雪艳承担8453.5元(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