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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雪艳与被告巩哲、谢晓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360号原告:周雪艳,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哲,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丽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荣,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晓军,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艳与被告巩哲、谢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雪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7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周雪艳承担8453.5元(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乐 来源:百度搜索“”